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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钢厂对焦炭采购价上调120元/吨

发帖时间:2025-04-05 09:32:34

郑智航、徐昭曦:《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

在此过程中,社会实体和关系需要经由算法完成数据化转换,算法将这些数据按照关联度进行分类、存储和计算,通过数据间相关性作为主体间的关系纽带,将现实中利益关系纽带转化为数据间的相关性。随着算法的运用,民主治理复合机制正在让位于机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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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权力主体对算法的监管成为现实的难题,使得监管机制难以充分发挥效力。价值规制则侧重以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善为导向来平衡算法的技术理性。(二)基于算法的民主治理能提升决策的效率、科学性和前瞻性算法能够提升决策的效率。2020年,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49%的专家认为算法容易被武器化来操纵和扭曲事实,影响民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以及彼此信任,会进一步削弱民主和代表制的核心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领域中,算法不再仅仅是被使用的工具,而是因其技术智能化和自主化功能产生了反向支配效应。

在大数据环境下,算法越来越成为当代西方政党进行民意计算、宣传和动员的重要工具,并将其运用于竞选和议会辩论等多种民主实践过程,形成了算法民主这一复合模式。民主治理实践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选举、投票、参与、协商、市场、合作和法治等多元机制。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33)晚近以来,理论家们大多从不同角度出发批判理性。(14)See Frederick Schauer:The Force of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参见张强:《论分析法学强制观念的变迁》,载《北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18卷第2辑,第85-110页。(11)(二)法律义务强制性的含义不过,我们还需要再深入一步。一般来说,行为理由千姿百态,有些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有些则是违反法律规范的。

其次,在分析法学看来,由于法律是一个外在的权威制度,那么,要使人们接受,一定要强调它的权威性,强调它对于人们行为来说的强制性,甚至强调法律与人的对立。法律义务的规范性就是指被规定为义务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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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这一前提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所谓法律行为,就是法律上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人的行为。首先,从生活的常识和经历看,我们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有人在参加朋友聚会时迟到,他或她在解释迟到原因时往往会说,我得遵守交通限速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出于明哲保身目的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是一种外在的目的或理由,因为它根本就不在法律义务的应有内容之内。

动机指的是人们追求某种目标的愿望或意向,是纯粹主观的想法或念头,而行为理由则是指人们行为的依据,行为的原因,它更多的是客观的现象,如法律义务的规定等。而理性则不然,理性是统一的。张恒山教授认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类的行为,(15)而按照某些学者的认识,法律义务是人们行为的理由。同样,他们认为,终审判决也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产生的认识,也是在审判开始时并不存在的理由。

行为动机各式各样,有些是根深蒂固的,有些则是瞬间的一闪念,但是,它们都能够启动人们的行为。具体地说,法律义务,它们是人们行为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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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Essert:Legal Obligation and Reason,Legal Theory,19(2013).p.78,note 45.(27)See Christopher Essert:Legal Obligation and Reason,Legal Theory,19,( 2013),p.79.(28)理性指人所特有的思维、理解、认识、推论的能力、规律、法则,而大多与逻辑相关。相反,这一过程需要时间,可能需要几代,甚至十几代人的持久努力,此外,还必须考虑到这一过程可能出现一些摇摆、倒退的阶段。

为了实现国家的目的,国家既需要强调法律义务的强制性,使公民的行为符合法律义务的要求,又期待公民能够将权威机关制定的法律义务转变或内化为行为理由。换句话说,在持枪抢劫的情境中是找不到义务的。尽管如此,赞美理性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39)他接着说明,要构成合法化权威,人们不仅一定要有发布命令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还包括被命令者有义务服从命令。从这个角度说,以权利或者法律为行为理由,在形形色色的行为理由中,在一定程度上说,具有优先性。2.法律义务的强制性意味着义务人行为的被迫性。

法学家拉兹也认为,权威的本质要求服从。如果我们的社会里,越来越多的人都具有这样的认识,都希望传达出这样的信息,这不就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这样的社会不就是一个法治社会吗?法律义务,从外在权威所强加的冷冰冰的规范内化为人类个体主动选择的行为理由这一过程表明,法律义务的强制性特点有些模糊,不那么明显了。

第二,哈特又进一步指出,尽管有时义务对人来说是被迫行为,但是,人们有义务做某事与他或她被迫做某事是有区别的。因此,持有这种观念的学者们往往强调法律对于人们行为来说的具体作用。

在法治社会中,遵守法律义务的行为理由具有不言而喻的合理性。(36)理性与行为理由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一般来说,理性对应的是非个体的人们,与个人的选择无关,正常人要理解和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就必须依赖于理性。

如同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一样,都不是朝发夕至的高铁列车。理论理性与实用理性等。(22)按照哈特的认识,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为了人们实现自己愿望提供便利的。(37)See Kenneth Elnar Himma,The Ties that Binds:An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Obligation,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Vol.26 No.1 March 2013(16-46),p.23.(38)李清伟:《权威、法治权威与中国的未来》,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57页。

(31)张恒山教授将理性分为本体理性、认知理性和行为理性。而且,他或她的这个遵守法律义务的理由一出,朋友们往往也能完全接受,也就不会再为难他或她了。

就行为理由与正义的关系,人们可以将行为理由分为善良的行为理由和邪恶的行为理由。(34)再如,从19世纪下半期开始,兴起了以叔本华、尼采和柏格森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思潮,这明显标志着欧洲理性主义陷入了危机。

④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本来,国家制定法律并通过法律就是要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换句话说,义务包括至少两层意思。以行使权利为行为理由是合法的行为理由,而那些目的在于破坏法律规范的行为理由则属于不合法的行为理由。(二)理性、动机和行为理由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理性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而这种厮杀,对于信奉上述宗教或道德的人们看来,完全是不能接受的。

这种相对优先性实际上是法律义务排除了其他理由的存在,使法律义务具有一种能够屏蔽其他理由的地位。奥斯丁认为,缺乏制裁的义务是不完美的义务(Imperfect obligation),而不完美的义务,由于它缺乏了一般法律必须具有的制裁,⑥因而完全等同于一个不是由法律作出规定的义务。

当然,这一内化过程尽管有其必然性,但是,它绝对不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内化也不是一个只要顺其自然就可以获得的成果。英国学者哈特曾经指出,在法律强制框架内创设权利和义务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愿望的便利。

(24)参见季卫东:《论法制的权威》,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22页。最后,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依赖于各级政府官员的坚持引导、率先垂范,否则,依法办事要成为人们的行为理由就几乎是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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